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切实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管理水平与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含科研公共服务条件平台、学院及独立科研机构等)将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师生和校外单位开放服务,用于教学、科研及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集团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开放服务、资源共享,制度推动、奖惩结合”的原则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条件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仪器设备之外,学校其他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开放共享,其中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由国拨校级财力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必须纳入到校院两级公共平台管理。
第四条 集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科研工作与设备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发展规划与团队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事部、财务部、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后勤保障部等单位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开放共享主体,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开放共享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分别负责教学用、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根据学校“双一流”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分别组织开展需求调研、立项评审,编制年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分别负责教学用、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根据年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管理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单台套价值10万元至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分别负责教学用、科研用单台套10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查重评议等工作。
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大型仪器设备技术参数的科学性,房屋、水电等配套设施完备性,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配置的合理性,管理及开放共享实施方案的有效性等方面;查重评议主要结合学校及周边区域同类仪器设备保有和运行开放情况,对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等进行评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八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根据国家预算及采购政策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原则上在采购过程中不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原购置计划编制部门商财务部进行计划变更,提交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
第九条 实验室与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管理单位依据采购合同等项目文件,组织开箱清点,完成商务验收,原则上大型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技术验收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参与单台套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商务验收工作,负责组织技术验收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集团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服务特点,在专业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考核评价等方面采取激励性政策措施。管理单位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及开放共享,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减免税进口的大型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原则上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改装与拆卸使用。造成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应按照《公司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认定责任,进行赔偿处理。管理单位要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大型仪器设备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需要进行故障修复、维护保养、技术改造、功能升级等维修工作时,须由管理单位拟定维修方案、预算金额,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维修申请。维修金额5万元及以上或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还需经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维修的必要性、可行性,维修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维修后的预期目标及使用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条 集团根据维修金额大小分级实施采购及验收工作。管理单位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一)维修采购:维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管理单位自行采购;维修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至20万元的维修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采购;维修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集中采购。
(二)维修验收:实际维修金额20万以下的由管理单位负责验收;20万元及以上维修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维修验收。
第十四条 集团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重点支持开放共享使用且年使用机时达1200小时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采取比例分担的方式予以支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近三年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结果确定维修专项经费的支持比例。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对于已达最低使用年限,经过专家技术鉴定确无原有使用价值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实际需要拟做展品、教具等使用用途的,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审批及核销资产账务。
第十六条 每台套大型仪器设备须建立技术档案,由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仪器设备使用、开放、运行及维护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四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七条 集团建立校院两级大型仪器设备公共平台,校级平台以科研公共服务条件平台为中心,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医学等分中心。各学院、独立科研机构应将通用性强、服务面广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管理,建立院级大型仪器设备公共平台,优先保障学校科研、教学任务,积极面向校内外开放使用。
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将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网络平台统一管理,并安装实时使用数据采集装置、监控、门禁等硬件设施,实现信息查询、网上预约、动态监管等,提供在线服务。网络平台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运行管理,管理单位确保监管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要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方式、内容、流程等使用制度,通过网络平台公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提供在线服务。
第二十条 集团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管理单位应根据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消耗的实际情况进行全成本核算,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科学制定校内、校外收费标准,经过专家论证并公示无异议,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校师生按照教学计划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不收取测试服务费。本校教职工因科研工作需要及校外用户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按照收费标准收取测试服务费。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不得私自利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无偿或以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测试服务。
第二十二条 开放共享测试服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服务收入全额返还管理单位,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和维修维护,在补偿大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成本后,可将不多于服务收入的50%用于发放机组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专任教师、员工)绩效。绩效发放每年末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人事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补助经费”(下称开放补贴),鼓励校内用户跨单位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以1∶1补贴测试费的方式发放。重点支持科研起步阶段的青年骨干教师和取得突出成果的科研人员。
第二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用户准入制度,要求用户接受实验室安全考试和仪器设备操作规范考试。管理单位应开展用户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提高用户自主研究能力,同时延长开放共享时间。用户培训合格后可获得自主上机操作权限。
第二十五条 管理单位须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保护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并明确归属,保护用户身份信息、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用户使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形成的著作、论文等科研成果中应明确注明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的情况。
第五章 效益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等相关部门,组织大型仪器设备专家委员会及有关专家,按年度对单台套5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效益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方向、类型特点等,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指标体系,并分类实施使用效益评价。
对大型仪器设备机组的考核侧重使用机时数、培训人数、服务质量、用户评价,依托该大型仪器设备发表的论文、获奖、专利、项目等成果产出情况、运行管理及测试收入等内容。对管理单位的考核侧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运行维护、服务质量及开放程度,包括平均使用率、开放率、共享率以及服务成效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集团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一般以管理单位自查、专家评议、实地核查等形式开展。
(一)管理单位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单位自查,安装了实时使用数据采集装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以装置获取的数据为基础,未安装的以记录本记录的使用情况为基础,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数据填报,完成自查工作。
(二)专家组以考核指标体系为标准,结合使用单位管理实际,评选“优秀管理单位”、“优秀大型仪器设备机组”。
(三)学校组织实地核查,向效益考核中反映出问题的管理单位和机组,通过实地核查,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实行年度通报制度,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开。评选出的“优秀管理单位”、“优秀大型仪器设备机组”通过后补助经费予以奖励。奖励经费可用于管理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机组个人的奖励。
第三十条 效益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维修投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作为学校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大型仪器设备机组的效益考核结果列入大型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因素,充分调动开放共享服务的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拨校级财力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若因管理不到位,未履行开放共享义务,或者使用效益低、开放共享差的,学校将进行校内调配使用,并对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根据本办法适时出台或修订学校有关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开放共享的实施细则。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实施,《公司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公司设字〔2012〕1号)、《公司大型仪器科研仪器设备配置配套实施办法》(公司设字〔2016〕3号)、《公司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招投标实施细则》(公司采购字〔2012〕1号)、《公司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暂行办法》(公司设字〔20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