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的政策依据:《公司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公司采购字〔2014〕1号)、《公司关于调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实施意见》(公司采购字〔2016〕3号)等。
二、本办法中的公共采购是指经费来源为学院公共和专项经费的采购项目,范围包括:①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其他非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②图书、电子出版物采购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③其他采购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学院所有公共采购事项均须经过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其中:1万以内的采购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1-3万元的采购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3-10万元的采购需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通过。采购经办人须填写《化学学院公共采购项目申请表》(附件一)。
四、组织领导及分工。学院公共采购事项由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组负责实施,其中,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牵头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技术论证、沟通洽谈等工作,并提出采购具体方案;分管纪检与监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牵头做好公共采购中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确定评标专家等工作,具体程序可参照《公司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公司采购字[2014]1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等规定。
五、采购方式和程序。3万元以内的采购由学院委托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择优采购;3-10万元的采购由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组负责,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的具体程序可参照《公司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公司采购字〔2014〕1号)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规定。采购结果(成交价格、成交供货商)须经专家小组签字确认。专家评审会结束后,采购经办人按要求填写会议纪录(附件二)并提交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组备案。
六、公共采购中如需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则参照《公司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公司采购字[2014]1号)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操作。
七、采购完成后,由采购经办人按照学校有关合同范本拟订合同或协议。公司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院领导审核采购合同并签字盖章。
八、本办法由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